拒绝“谁受伤谁有理”!法院:正当防卫不担责
遇到不法侵害时
奋起反击致对方死伤
算正当防卫吗?
如果对方“恶人先告状”
因受伤报了警
案 件 详 情
刘某外出吃饭,偶遇60多岁的尚某,便邀请他一起喝酒。饭桌上,刘某不满尚某说话夸张,指责了他几句,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。后刘某借着酒劲将尚某叫出,意欲再次“教训”一下他。刘某先是扇了尚某一巴掌,后又踢踹尚某一脚。当刘某再次用右脚踢踹尚某时,尚某顺势将刘某右脚抱住,并往左侧移动数步,身体前倾,刘某随即摔倒,尚某同时扑倒在地。
后刘某报警
民警赶至现场将尚某抓获
经鉴定
刘某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
公诉机关以尚某犯故意伤害罪
诉至法院
法院经审理认为
从案件起因上看,刘某先挑起矛盾,后主动将尚某叫出,直接导致该案的发生。刘某在尚某并未还击的情况下,继续踢踹对方的行为,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案发时,尚某已经60岁,且为酒后面对他人突然的踢踹攻击,重心不稳、出现踉跄具有合理性。即便尚某是有意为之,在如此短的时间内,要立即做出不伤害到对方的正确选择,显然加重了尚某的注意义务。
鉴定证实刘某的伤情较轻
尚某防卫动作并不激烈
所造成的后果亦不严重
刘某倒地后
也没有再实施任何加害行为
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
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
并未造成重大损害
属于正当防卫
依法不负刑事责任
1
?
那么问题来了
“别人先动手打我
我再还手
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
1.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,必须是不法侵害;2.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;3.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、必须是不法侵害人;4.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;
5. 对不法侵害行为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,所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正 当 防 卫 的 误 区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:
1.打架斗殴中,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。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,一方先动手,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2.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,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。
3.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4.对自动停止,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5.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,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6.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,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7.防卫挑拨式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即为了侵害对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,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。
8.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,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“正当防卫”。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。
9.起先是正当防卫,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。此种行为,法律称为“防卫过当”,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(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)。
END
通讯员:孙健 | 制作:朱明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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